聰明消費不受害

每個月的最後一個禮拜四,固定會有由替代役中心所舉辦的「成長活動」。這也是我下單位兩個多月以來第一次參加,前兩次分別因為要支援浩然敬老院的中原普渡與慶生會而沒辦法來。

其實成長活動就是講座課,跟成功嶺的大餐課差不多,不過是在真正的演講廳裡,雖然設備有點陽春和老舊,但至少比餐廳要來的好多了,位子也比較舒服。

而這次的內容我覺得也滿實用的,是關於一般生活中會遇到的消費者糾紛,主要圍繞在定型化契約上,主講人是黃明陽。

首先對於生活中的契約,有兩個種類:
  1. 一般契約
  2.  定型化契約
「一般契約」是指雙方協調討論達成共識,共同訂出的契約;而「定型化契約」是由服務提供者或公司企業等,單方訂定的契約。以上契約無論是口頭或白紙黑字寫下的都算。而生活中常見到絕大多數的契約幾乎都是定型化契約,因為自己制定的契約大部分當然對自己比較有利,而這也是容易發生糾紛的原因啦!以下舉出幾個常見的案例讓大家參考。

首先是最常遇到的「吃」這方面,大家應該常常有遇過不寫標價,直到吃完付錢時才知道價格的經驗吧!其中曾有人在餐廳點了「菜脯蛋」,結果竟然要價500元!這時除了與老闆展開辯論之外,申訴的做法是先摸摸鼻子付錢,因為首先吃人家菜脯無論多貴,畢竟還是要付錢,不合理的地方是價格已經超過一般客觀認知的標標準了。
因此把錢結清了之後,才是申訴的開始,可以試著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在案例中最後是以一般認知的市價來計算,多的錢是必須退還給消費者的。

再來要介紹定型化契約出現的形式可分為以下三種,先簡單稱之他們為:
  1. 說明式
  2. 公告式
  3. 紙本式
「說明式」就像是大家去診所或醫院,麻醉前醫生護士都會逐條仔細說明是否同意進行麻醉,可能的風險之類的;或是像比較好一點的機車行,在把你的車拆開來檢查之前,就會告知你是否同意進行拆解,因為一旦拆開來檢查即使內部正常也需要收取最低的工本費。通常這類由專人逐條說明的契約都是用於一些當下比較迫切需要的服務上,像是租車等。
而在這邊有特別提到,契約內不能有任何免責或減責的聲明,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譬如手術麻醉後,如有任何醫療疏失請自行承擔,或是乘坐水上摩托車、飛行傘等都不能因為業者事前在契約內聲明而規避責任。
不過黃明陽講師建議大家,還是盡量找有確實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的,即使最後業者須負過失或賠償責任,但要承擔後果的終究還是自己。
「公告式」就是一般我們會在車站、停車場、置物櫃會看到張貼出來的相關使用規定等。上面通常有明訂可以做跟不能做的事項。

「紙本式」就是我們常看到的像是房屋買賣契約或手機合約等,由於通常厚厚一疊,因此也有提供數天不等的契約審閱期,可以把契約帶回去看。


不過通常大家契約帶回去不是沒空看、就是懶得看、或是看不懂,為此消保處提供了各行各業的「定型化契約範本」,以及「公告之應記載事項」「公告之不得記載事項」在網站上,來幫助民眾閱讀各類定型化契約及了解自身權益。

消保處網址: www.cpc.ey.gov.tw

「公告之應記載事項」如避免大家買到「檸檬車」,應明定剛買不久的車,如發生突然熄火等現象,在業者維修兩次後還無法修好,應更換一輛全新的;而發生暴衝或火燒車等,應直接更換一輛全新的。以上做法除了保護消費者外也是避免發生危險。
「公告之不得記載事項」最有名的例子就是禮券了,過去禮券沒辦法找零,但現在已經可以了。因為禮券當初也是用錢買的,因此錢能找零禮券也必須要能找零。除此之外禮券也不得限制使用期限,因為錢也沒有使用期限。所以家裡如果有過期的電話卡其實都可以拿去換成錢唷!

以上摘錄自今天黃明陽講師的演講,他指出其實法官也不是樣樣都懂,在審理案件時也要收集該領域相關的資料,才能以一個公平客觀的立場做出判決。而相關的消費者法條也一直不斷的在修改中,期許大家都能「聰明消費不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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